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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明确:储气价格市场化!
2016-10-21    

  继科学规范市场化天然气长输价格监管之后,为鼓励投资建设储气库设施,增强我国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储气服务价格、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举措。

  根据通知,储气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不含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储气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与委托企业确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通知》原文戳此,或文末直接阅读)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明确储气设施价格市场化政策,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建设储气设施积极性,提高冬季市场保障能力;有利于引导下游企业降低冬季不合理用气需求,确保供气安全。同时也为倒逼体制改革进一步铺路。

   提高储气调峰能力有益之举

  随着我国天然气消费量迅速增长,储气设施建设速度偏慢、调峰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天然气行业的“短板”。发改委官方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储气设施工作气量仅为消费总量的3%左右,远低于国际约16%的平均水平。近年来,我国冬季用气高峰时北方城市供气紧张现象时有出现。与些同时,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加大,冬季供气保障压力将持续增加。

  接近政策制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储气设施价格实行市场化,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本质上看,储气设施储存的天然气是一种主要用调峰的气源,具备与管道气、液化天然气等其他气源竞争的条件,不属于自然垄断环节。而根据天然气价改“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只监管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管网输配价格”的原则,储气设施价格应由市场决定。

  其次,受地质条件影响,不同储气库投资差异巨大,相应价格差异也非常大,政府直接制定储气服务价格,不仅价格水平难以和市场自主形成的淡旺季价差(合理的储气服务价格)吻合,也容易引起社会对定价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质疑。

  从国际经验看,市场成熟国家尽可能放开储气服务价格,即使实行政府定价,因费率结构十分复杂,操作难度也很大。欧洲只有政府认定储气设施处于垄断状态,才会政府定价,其他情况下价格均由市场形成。其中,英国、法国的储气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定价。美国只对管道运输企业的配套储气库进行定价,独立储气库、岩穴型储气服务价格均由市场形成。

  “各国情况不同,推出的举措各有差异。中国目前的情况主要是储气库建设不足,现阶段应该鼓励建设。”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研究员景春梅对记者说。

  “储气价格市场化后,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在自主确定淡旺季不同的价格。同时冬夏季价差形成的套利空间,会驱使部分企业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同时发展出多种储气调峰和保供方式,有利于弥补我国储气调峰能力不足的短板,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举措。”北京燃气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吕淼说。

  市场普遍认为,就目前天然气行业整体改革进度而言,近期发改委频频推出价格市场化改革举措,对体制改革的倒逼已经到了最紧要关头。理顺价格机制只是激励储气设施建设的一个方面,上述通知进一步将改革的核心直接指向体制上的管网公平开放。

  “储气调峰可自由议价,看似向社会资本畅开大门,实际上政策能否发挥出应有作用、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储气建设积极性不高的状况,还要取决于在体制上能否实现管网的公平开放和互联互通,而这也是制约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储气设施的最主要因素。”景春梅说。

  促进市场自发合理调节用气

  此外,有市场消息显示,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近日已向旗下地区公司发布根据市场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冬季非居民用气基量的要求,即,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基量销售价格统一上浮10%;对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东北地区非采暖季降价促销区域,超出基量的增量用气价格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各省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10%-20%,具体比例由地区公司根据市场、资源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充分利用交易平台开展冬季增量用气的挂单和竞价交易;直供用户冬季用气销售价格参照非居民用气上浮政策执行。

  有业内人士根据市场观察指出,“价格平衡供需关系、供需关系决定价格的市场化之路是行得通的,有利于引导下游企业降低冬季不合理用气需求。”如中石油在淡季时对天然气实行降价促销政策,一些用户由关停变为开工。近日随着中石油提出采暖季涨价,这些用户近期更是加大了用气量,为接下来的价格上涨、减少用气量做准备。

  上述接近政策制定人士进一步认为,储气服务价格和储气设施购进价格放开不会对下游用户产生直接影响。部分季节性峰谷差大、冬季用气量大的北方城市用气负担可能会有所增加,但由于储气设施工作气量小,总体来说影响不大,也符合“谁用气、谁负担”的公平原则。

“市场化的价格其实也是一把‘双刃剑’,有了定价的自由空间,但价格是否合理还是要市场说了算,如果季节性差价实施后,天然气涨价,因价格太高而不被市场接受的话也还是有价无市。”景春梅说。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

  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本世纪以来,我国天然气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天然气利用水平大幅提高。随着天然气消费量迅速增长,储气设施建设速度偏慢、调峰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现就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储气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不含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储气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与委托企业协商确定。

  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

  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单独签订合同,约定气量和价格。

  三、鼓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储气设施

  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

  用气季节性峰谷差大的地方,要抓紧在终端销售环节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削峰填谷,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城镇燃气企业供气积极性,并加强用气高峰时段需求侧管理。

  四、工作要求

  明确储气设施价格市场化政策,对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补储气调峰“短板”,促进天然气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通力合作,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生产组织、加强供需衔接,强化资源筹措、优化管网调度,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冬季用气高峰供应能力,切实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二是加强沟通和协商。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户沟通,妥善协商具体价格。鼓励储气设施对外销售气量进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实现价格公开透明。储气设施天然气对外销售气量和价格等有关情况,每年4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三是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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